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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R近期关注:在上海哪些情况下可以生育二孩?

更新时间:14-10-31

法律顾问解答:
  修订后的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根据该文件的规定,可以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:
 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,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:
  (一)一方为独生子女的;
  (二)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、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;
  (三)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,影响劳动,生活不能自理的;
  (四)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;
  (五)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,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;
  (六)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,无兄弟,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,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。
 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:
  (一)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,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;
  (二)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,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;
  (三)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,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、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。
  除以上规定的条件外,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,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。

——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,详细内容请参照国家和当地相关规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