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-服务专区-服务指南-社保公积金 -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

社保公积金 返回

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

更新时间:15-11-09

  需要具备的条件

 

一、无锡市行政区域内(包括江阴、宜兴、锡山、惠山)因工作调动而发生公积金转移的职工。

二、由于异地工作调动,公积金转入本市或转出本市的职工。

 

  需要准备的材料

 

一、本市公积金转移

   (一)提供材料

        1、《职工住房公积金(新职工住房补贴)转移通知书》并加盖转入、转出单位公章,填写转移职工的姓名、职工账号和身份证号码。

        2、转出单位已关停并转的,另需提供以下材料:

        1)职工能提供公积金红卡或磁卡的,转入单位提供红卡或公积金对账磁卡、职工身份证原件。

        2)既无法提供公积金红卡或磁卡的,中心系统中又无相应的身份证号码信息的职工,转入单位需提供盖有转出单位公章的退工单、劳动合同、工作调动单、协保续保协议书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他中心认可的材料,并提供职工身份证与原件。

     注:1、转入、转出单位公章清晰。

         2、转移职工的姓名、职工账号和身份证号码不得涂改。

         3、各公积金汇缴银行网点只办理与该支行有关的职工公积金转入、转出业务。

二、异地公积金转移

   (一)提供材料

        1、转出本市的转移:

        1)转出单位开具《职工住房公积金(新职工住房补贴)转移通知书》并加盖公章,填写转移职工的姓名、职工账号和身份证号码。

        2)转入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《异地转移接收证明》(注明收款人名称、账号、开户银行)并加盖公积金业务专用章。

        3)转移职工的身份证原件。

        4)如委托他人代办,转移职工除按上述规定带齐有关资料外,另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。

     注:转出单位已关停并转的,另需提供以下材料:

       1)职工能提供公积金红卡或磁卡的,办理时提供红卡或公积金对账磁卡、职工身份证原件。

       2)既无法提供公积金红卡或磁卡的,中心系统中又无相应的身份证号码信息的职工,办理时需提供盖有转出单位公章的退工单、劳动合同、工作调动单、协保续保协议书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他中心认可的材料,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。

        2、转入本市的转移:

       1)异地转入职工提供在本市开设的公积金账号和身份证原件。

       2)加盖公章的本市社保缴费记录原件。

    公积金中心根据异地转入职工提供的上述材料,开具《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(新职工住房补贴)异地转移接收证明》。

 

  办理流程

 

申请人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申请转移→工作人员审核→符合条件,当场办理